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26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堯明仁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墜盈妙、 墜宜杰墜宜軒墜炎昌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債務人墜宜杰、墜宜軒、墜炎昌繼承被繼承人 黃美育 之遺產範圍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墜宜杰、墜宜軒、墜炎昌對於被繼承人黃美育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債權人就超過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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