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2、305、351號抗告人 陳松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2年8月1日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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