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相 對人即債務人 宋云 (即 宋希聖 之繼承人)
宋代 (即宋希聖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宋希聖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柒仟肆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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