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00號上訴人即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嘉馥門市法定代理人 蘇志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 賴廷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