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附表:
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1178元自民國97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71002新臺幣162471元自民國97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