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750號
原   告  周竹芳
被   告 興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登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三
十八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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