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玉如
送達代收人  王健安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明純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46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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