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司鳳調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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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鳳調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淑鈴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
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
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
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
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
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要旨可參)。次按法
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甚明。再按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即學說所稱之撤銷訴權
,須以訴之形式向法院請求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
發生撤銷之效果,此與同法第116條所定僅以意思表示為撤
銷者迥有不同,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975號民事判例意旨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調解相對人間應就如聲請狀
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黃淑鈴,如相對人同意可由
聲請人代位辦理。
三、經查:據上開聲請人請求調解內容,並未表明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所憑之法律依據,惟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
對人間買賣關係不存在之確認之訴,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創
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
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
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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