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750號
原   告  周竹芳
被   告 興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登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三
十八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唐佳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