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小字第750號原 告 周竹芳 被 告 興仁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登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