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梁源寶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87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念祖
書記官 蔡雅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雅惠
法官林念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並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