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7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7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71號原告亞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戊○○○○○(兼送達代收人)
林瑞彬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庚○○(兼送達代收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5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9年7月5日上午10時為再開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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