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高增泓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