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8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甲○○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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