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聲字第1774號聲請人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於起訴之犯行,係在不知之情形下所犯,且伊並無逃亡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因共同被告 吳瑞麒 未曾到案,足認被告有串供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是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漢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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