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甲○○被告己○○○
戊○○癸○○丑○○子○○寅○○丁○○乙○○丙○○壬○○庚○○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
7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
一、第四行關於「...臺北縣蘆洲市○○路『五巷』十九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蘆洲市○○路『五十巷』十九號...」。
二、第七行中關於「... 宋茂岑 債權範圍為五分之二,登記『範圍』為四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宋茂岑債權範圍為五分之二,登記『次序』為四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