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錦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錦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趙錦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0日│101年4月23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5843號│1479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判決字號│101年度沙交簡字第593號│101年度沙簡字第4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8月10日│101年8月1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1年9月3日│101年9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163號│10676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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