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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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854號原告 顏禮騰 原告 葉界良 原告 翟玉滿 原告 李宜宣 (原名: 李惠美 )被告 廣玄宮 法定代理人 吳麗花 被告 張鄭彩緞 被告 張慶秋 被告 謝永松 被告 梁嘉友 被告 張麗鈴 被告 呂林貴美 被告 吳罔 被告 黃春茗 被告 陳常娥 被告 江德芳 被告 翁葉 被告 游素春 被告 陳福榮 被告 呂玲玲 被告 黃國洲 被告 林炳宏 被告 柯淵清 被告 柯吳罔市 被告 林淑真 被告 張許來富 被告 黃秀桂 被告 李宜儒 被告 廖慧子 被告梁芸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