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自95年6月2日起至97年6月
1日止)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二、聲請人及其配偶 張緯豪 最近兩年(95年及96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97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三、每月支出「本人」膳食9,000元、其他水電瓦斯交通費等3,000元及扶養 張紹昀 6,000元之明細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四、聲請前5年勞保、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五、釋明聲請人「收入發生變化」及「家人生病增加醫療看護費用」致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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