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4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楊國煜法官戰諭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淑貞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4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郭慧珊
法官楊國煜法官戰諭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