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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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附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丙○○丁○○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95年度偵續字第24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544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王參和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