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小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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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豐小字第459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塗婉淳
被 告 許裕輝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健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