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4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四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三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之指訴及證人 王順龍 之證供。
(二)郭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鍾邦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豐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