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甲○○所犯詳如附表所載公共危險等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公布施行後所犯,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後未逾六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仍得易科罰金,且被告行為係於刑法第41條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後所犯,依規定其減刑後之宣告刑,如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係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傷害││││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09.03.│95.08.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0539號│2050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中交簡字第2045號│96年上易字第460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08.│95.05.1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中交簡字第2045號│96年上易字第46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2.04.│96.05.10.││├─┴──────┼──────────┼──────────┼──────────┤│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277條第1項││├────────┼──────────┼──────────┼──────────┤│合於九十六年罪犯│合│合│││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