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1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劉錦勳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六年一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煌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豪達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