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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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唐瑄伶 相對人即債權人 曾仙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曾仙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以106年度家全字第1號案件裁定,准相對人以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或等額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對於聲請人之財產於1,5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即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曾仙智於對聲請人起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前,為保全其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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