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5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被告丙○○
丁○○己○○戊○○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10日下午3點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5號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被告丙○○
丁○○己○○戊○○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10日下午3點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