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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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姚秀庭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被告 張書瑋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基金簡字第56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李岳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