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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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6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家事事件均有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3年1月5日海維(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本院送達證書、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送達回證、文書回覆書、國際(地區)特快專遞郵件詳情單在卷為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參,故本件起訴程序應有不備,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家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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