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39號

原告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柘嘉

原告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柘嘉

被告安和里大溪地庭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崑勛

訴訟代理人 陳思邑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告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0元,原告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補繳1,270元(如附表「應補繳金額」欄所載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聖筑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

裁判費金額

(新台幣)

已繳納金額

(新台幣)

應補繳金額

(新台幣)

1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20,000元

1,220元

500元

720元

2

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65,000元

1,770元

500元

1,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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