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539號
法定代理人 黃柘嘉
原告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柘嘉
法定代理人 廖崑勛
訴訟代理人 陳思邑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原告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0元,原告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補繳1,270元(如附表「應補繳金額」欄所載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聖筑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
裁判費金額
(新台幣)
已繳納金額
(新台幣)
應補繳金額
(新台幣)
1
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20,000元
1,220元
500元
720元
2
惠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65,000元
1,770元
500元
1,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