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俊宏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5、7、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4、6、9至1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5年8月22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所提出之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狀影本1紙(見本院卷第5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09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受刑人陳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1.17│104.01.16│104.05.1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1號│字第171號│字第401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實││第97號│第97號│第249號││審├──────┼──────────┼──────────┼──────────┤││判決日期│104.07.14│104.07.14│104.10.12│├─┼──────┼──────────┼──────────┼──────────┤│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104年度訴字││決││第97號│第97號│第249號││├──────┼──────────┼──────────┼──────────┤││判決│104.07.30│104.07.30│104.10.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186號│第2186號│第2864號│││││││││││└────────┴──────────┴──────────┴──────────┘受刑人陳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05.11│104.07.23│104.07.23││││││├────────┼──────────┼──────────┼──────────┤│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01號│字第783號│字第783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審訴字││實││第249號│第369號│第369號││審├──────┼──────────┼──────────┼──────────┤││判決日期│104.10.12│105.01.21│105.01.21│├─┼──────┼──────────┼──────────┼──────────┤│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104年度審訴字│104年度審訴字││決││第249號│第369號│第369號││├──────┼──────────┼──────────┼──────────┤││判決│104.10.29│105.02.15│105.02.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865號│第686號│第687號│││││││││││└────────┴──────────┴──────────┴──────────┘受刑人陳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07.11│104.07.14│104.02.06││││││├────────┼──────────┼──────────┼──────────┤│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515號│第3515號│第2256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105年度上訴字││實││第417號│第417號│第110號││審├──────┼──────────┼──────────┼──────────┤││判決日期│105.02.24│105.02.24│105.04.20│├─┼──────┼──────────┼──────────┼──────────┤│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104年度審易字│105年度上訴字││決││第417號│第417號│第110號││├──────┼──────────┼──────────┼──────────┤││判決│105.03.21│105.03.21│105.05.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第961號│第961號│字第246號│││││(臺中高分檢105執44│││││號)│└────────┴──────────┴──────────┴──────────┘受刑人陳俊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4.02.16│104.03.03│104.03.13││││││├────────┼──────────┼──────────┼──────────┤│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56號│第2256號│第225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實││第110號│第110號│第110號││審├──────┼──────────┼──────────┼──────────┤││判決日期│105.04.20│105.04.20│105.04.20│├─┼──────┼──────────┼──────────┼──────────┤│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105年度上訴字││決││第110號│第110號│第110號││├──────┼──────────┼──────────┼──────────┤││判決│105.05.10│105.05.10│105.05.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南投地檢105年度執他│││字第246號│字第246號│字第246號│││(臺中高分檢105執44│(臺中高分檢105執44│(臺中高分檢105執44│││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