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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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昌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被告羅昌盛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