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7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葉清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一十點六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5月13日起至102年5月13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44,398元,及自101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0.63%計算之利息,及自101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20%計收之違約金未付。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