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62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債務人 楊秋雄
楊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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