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國字第4號抗告人 謝東雄 桃園市○○區○○○街○○○號3樓22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吳恩亮 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日本院106年度重國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1日本院106年度重國字第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