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300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王銘益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冠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加計違約金為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廖軒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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