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林仁添
洪慧玲 被告 張松文 上列被告因被訴103年度交易字第77號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江宜穎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