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45號
原   告 永緒生醫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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