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3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3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曉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8300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3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92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