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賴調元 被告 彭益發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具狀聲請將本案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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