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67號原告 劉清林 被告 涂慶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醫訴字第1號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諾樺
法官陳彥君法官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