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6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揚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偉恩 聲請人即債權人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魏偉恩相對人即債務人稙村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柳哲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揚昇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揚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