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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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50號上訴人即原告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揚修 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
4萬7,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