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24號上訴人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央研究院間因給付契約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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