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9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杉禾紙器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9年5月12日│25,665元│0000000│││司│店分行││││├──┼─────────┼─────────┼──────┼─────────┼────┤│002│杉禾紙器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9年5月12日│5,000元│0000000│││司│店分行││││├──┼─────────┼─────────┼──────┼─────────┼────┤│003│杉禾紙器企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9年5月25日│20,061元│0000000│││司│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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