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34號原告 楊萬草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被告 楊旗洲 楊火煌 之承.
楊佳惠 楊火煌之承. 楊佳樺 楊火煌之承. 楊旗榮 兼楊火煌之.兼訴訟代理 楊旗汀 (兼楊火煌.人被告 楊秋現 被告 楊秋明 訴訟代理人 楊萬來 被告 楊秋雄 訴訟代理人 楊陳淑玲 被告 楊秋波 訴訟代理人 陳淑容 被告 楊勝郎 訴訟代理人 楊東政 被告 楊勝發
楊明桂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錦源附記:
兩造應就被告楊秋明於99年12月24日庭呈之分割方案(按被告間99年11月9日之協議書所附),符合法令上依據或不符合法令規定,以書狀說明到院,並敘明各房取得素地位置、面積及各房內部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及私設道路位置、面積侑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附圖、列表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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