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503號聲請人 詹翔茜 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相對人 廖于菲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無須送達此址)
居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 平鎮佳 醫護理之家)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廖于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詹翔茜(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廖于菲之監護人。
三、指定 詹蔚鴻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廖于菲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詹翔茜為相對人廖于菲之母,相對人領有極重度障礙之身心障礙證明及罹有貓哭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舅詹蔚鴻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相對人之身心障礙證明等為證。
三、本院囑託鑑定人崇光身心診所醫師 蔡孟釗 對相對人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認為相對人於出生時即經診斷為「貓哭症」,為先天性染色體異常疾患(5號染色體短臂缺失症候群),致嬰兒之喉頭和神經系統發育不完全,故患有此症之嬰兒會發生貓啼般之哭聲,成長過程由於吞嚥和吸吮困難而引起餵食問題,繼而生長遲緩,合併有嚴重的認知、語言和運動發展遲緩,以及智能遲滯,相對人需他人全日照顧生活起居,目前無法獨自參與有意義之社會活動,綜合相對人之個人生活史、病史、身體狀態、精神狀態檢查,可知相對人因罹患「貓哭症」,臨床上無回復可能性,需他人協助照護下,始能維持合宜品質,家庭與社會處理等適應行為有顯著欠缺,於經濟、社區活動、社會活動等方面,辨識、判斷、預期自己之行為與效果仍有減損,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已達監護宣告之程度乙節,有該診所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及112年9月12日釗字第1120907號函在卷可證。足認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相對人既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自應依前揭規定,為其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查相對人未婚無子女,其父 廖義文 與聲請人於105年6月21日經法院裁判離婚,對相對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亦判由聲請人任之,聲請人係實際照顧相對人之人,而相對人於112年7月3日入住平鎮佳醫護理之家前,係與聲請人同住在相對人之舅舅詹蔚鴻之住處,至於廖義文現設籍在新北○○○○○○○○等情,經代理人具狀陳明,並有戶籍謄本、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院審酌聲請人及詹蔚鴻均為相對人之至親,其等皆願持續關懷相對人,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詹蔚鴻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3項所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本院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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