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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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07號聲請人 劉碧霞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4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112年7月1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慧禎附表:
本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0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001劉碧霞112年3月31日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19,200,000元TH258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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