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52號原告克利提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簡詠翰 被告 顏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並於同年10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茲已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31至35頁),揆諸首開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趙悅伶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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