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00號原告 崔賢德
崔玉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
林忠儀 律師被告 朱璽丞
建毅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春瀾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 律師
陳勝雄 受告知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參佰壹拾萬貳仟零伍拾貳」之記載,應更正為「參佰肆拾陸萬參仟零伍拾貳」;事實及理由欄關於「310萬2,052」之記載,應更正為「346萬3,052」。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7年11月16日107年度重訴字第
400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