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資元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39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105年7月1日19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查獲被告王資元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於106年3月9日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33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鑑驗書(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見偵卷第63頁)附卷足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經核屬實,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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